2011年10月10日星期一

一手樓實用面積計價 誤導須負刑責最高囚七年


香港人買樓,往往是一生中最大的投資,但政府對樓宇銷售的監管,一直為人詬病,其中一手樓售樓書的內容,不少更涉誇張描述,甚至失實,而售樓的程序及手法更被指欠缺透明度及不利消費者。為進一步規管新樓銷售手法,政府成立的「立法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督導委員會」完成報告,並提出多項建議,包括須以實用面積計價;準買家可在「清水房」量尺及拍照等,如違反法例,應訂立阻嚇性罰則,性質嚴重的最高可判監7年。

督導委員會將會向運輸及房屋局提交報告,建議規管所有一手未建成或已建成的住宅物業項目。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表示,委員會認為一手已建成與未建成住宅物業的銷售安排分別不大,故兩類物業應同樣受規管。委員會報告中指出,由於現時不同的發展商,有各自的建築面積計算方法,令消費者難以作出比較,而實用面積則有統一定義,故建議日後應只以實用面積為單位報價。

開售前最少3日公布價單
至於現時規定發展商須在開售前最少3日,公布價單的做法恰當,但委員會認為應提高透明度,進一步保障消費者,故發展商在公布首張價單及其後的價單,應披露更多單位的售價。委員會並建議若整個發展項目的單位數目逾100個,首張價單必須包括單位總數的至少20%,其後發出的每張價單則應佔至少10%。運房局發言人續稱,發展商不得在售樓說明書中,載有任何宣傳資料或構思圖片或圖像;並規定發展商提供更多資料,如單位內部尺寸、發展項目航空照片、建築物能源效益的資料等,更必須有限制字型大小。

示範單位可度尺
鑑於不少準買家會參考示範單位,故委員會認為應加強規管示範單位,如發展商必須先設置一個「清水房」,才可提供「化妝房」,同時發展商應容許參觀人士在示範單位內量度尺寸,以及在清水房內拍照或錄影。發言人指,由於清水房不涉及版權問題,發展商不應向有意拍照或錄影的人士收集個人資料。
另外,委員會又建議,買樓要有最少3日「冷靜期」,若買家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撻訂,便會被沒收5%的訂金。委員會更建議,發展商應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24小時內披露交易資料,而且在6個工作天內簽訂正式買賣合約,以及必須在記錄上披露交易是否涉及發展商董事局成員、其直系親屬或發展商高級職員。為加強阻嚇,委員會亦建議發展商或銷售人員若作出失實陳述、發放虛假或者誤導資料便要負刑事責任,最高罰款500萬元及判監7年。妨礙執法人員搜證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6個月。運房局發言人說,會盡快以白紙草案諮詢公眾,希望在本立法年度提交草案,之後再成立執法機關,預計法例最快於2013年生效。

料可減不必要設施
消費者委員會住宅物業消費者問題小組召集人何沛謙歡迎立法建議,他指出,銷售一手樓時發放誤導或失實消息,情況等同欺詐,有需要刑事化,而公司董事等知情人士亦需要負上刑責,並指應清楚定義「一手樓」,以免出現規管漏洞。。城市大學建築科學部高級講師潘永祥贊成,日後只可以實用面積計價,相信統一計價方式後,會減少發展商興建不必要的設施,以「谷大」建築面積。利嘉閣地產董事總經理廖偉強亦相信,二手市場亦會跟隨以實用面積計價。

地產代理憂生意跌
不過,地產建設商會執委會主席梁志堅對建議有保留。他表示,原則上同意立法規管一手樓銷售,亦不介意就不實陳述刑事化,但希望規管不要過於嚴苛,影響市場運作。中原地產亞太區董事總經理陳永傑則認為,強制設立清水房,會增加小型發展商成本,他更直言反對立法,認為政策令代理業內人心惶惶,生意可能會因而大跌。至於發展商的意見不一。長實地產投資董事黃思聰稱,要待有關細節公布後,再與地產建設商會討論,他認為符合法例賣樓,不會增加銷售上的困難度,並指集團過往開售新盤一向遵守規矩。南豐董事總經理蔡宏興認為,比較其他行業,今次建議刑責過重,質疑條例為何只針對地產行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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