東區裁判法院今天(1月7日)裁定,鄭妙玲逃繳物業稅罪名成立,判處入獄兩個月及罰款23,000元。 被告鄭妙玲,在1998 - 2003課稅年度期間,從她聯權擁有的康怡花園住宅單位,合共收取1,588,865元租金。但被告在報稅表內,虛假地報稱該物業沒有作出租用途,逃繳稅款208,916元。 被告承認10項蓄意逃繳物業稅罪行,包括9項在報稅表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,以及1項在其個別人士報稅表上簽署,而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報稅表屬實。 任何人觸犯《稅務條例》,每項控罪最高可被判入獄3年和罰款50,000元,另加相等於少收稅款3倍的罰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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