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6月2日星期二

逃繳物業稅業主上訴遭駁回

http://www3.news.gov.hk/isd/ebulletin/tc/category/lawandorder/html/3d8f1306-da6a-4fa2-884a-836cbf32209d.htm
逃繳物業稅業主上訴遭駁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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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局

上訴法庭今天(9月25日)駁回盧宏基不服逃繳物業稅判刑的上訴,並維持早前區域法院判處他入獄12個月的判刑。

75歲的上訴人在1997 - 2003的6個課稅年度期間,租出1個住宅單位及3個泊車位,並把租金存入其銀行戶口,但在該6個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該等收入。

期間上訴人合共逃繳稅款244,851元。區域法院6月25日裁定他觸犯《稅務條例》。

稅務局強調,逃稅是刑事罪行,最高刑罰是入獄3年和罰款50,000元,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3倍的罰款。

業主逃繳物業稅囚二月

http://www.news.gov.hk/tc/category/lawandorder/080107/html/080107tc08001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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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1月7日

法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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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主逃繳物業稅囚二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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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政司

東區裁判法院今天(1月7日)裁定,鄭妙玲逃繳物業稅罪名成立,判處入獄兩個月及罰款23,000元。

被告鄭妙玲,在1998 - 2003課稅年度期間,從她聯權擁有的康怡花園住宅單位,合共收取1,588,865元租金。但被告在報稅表內,虛假地報稱該物業沒有作出租用途,逃繳稅款208,916元。

被告承認10項蓄意逃繳物業稅罪行,包括9項在報稅表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,以及1項在其個別人士報稅表上簽署,而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報稅表屬實。

任何人觸犯《稅務條例》,每項控罪最高可被判入獄3年和罰款50,000元,另加相等於少收稅款3倍的罰款。